還要倒賠20萬?專家教你2妙招,破解黑心房仲的陷阱 | 社區大學終身學習網
2018年1月10日—不良仲介手法:隱瞞屋況、騙取斡旋金、製造不實資訊,如房價過高等。[啟動LINE推播]每日重大新聞通知這幾年房市看漲,於是林小姐(化名)想要把屋子賣 ...
不良仲介手法:隱瞞屋況、騙取斡旋金、製造不實資訊,如房價過高等。
[啟動LINE推播]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[1]
這幾年房市看漲,於是林小姐(化名)想要把屋子賣掉,經過比較後,她和某知名仲介公司簽訂委賣「一般約」,約期為三個月(委託仲介賣屋可分成一般約和專賣約,所謂的一般約就是不限一家仲介可以委賣,仍可請其他仲介委賣或是屋主也可以自售,而專賣約則是限定由簽約的仲介出售,屋主如果自己出售也算違約)。簽約後,仲介一直沒有帶任何買方前去看屋,直到合約將要到期前,該仲介才帶一名買方去看屋,並約在公司議價。由於買方所出的價格太低,林小姐覺得並不划算,因此並不同意出售。
林小姐原以為這筆交易就到此為止,沒想到兩個星期之後,卻收到買方寄來的存證信函,要她賠償20萬元,作為交易不成的損失。林小姐簡直不敢相信,為何不賣房子也要賠錢,最後只好委請律師,與仲介對簿公堂。
林小姐的這個案是仲介為了取得消費者信任的一種手法,那就是在合約上設陷阱,想盡辦法要賺取服務費。案例中的林小姐,就是沒有看仔細仲介公司的委託合約,因為合約中載明:如果買方的出價接近賣方設定的底價時,仲介公司可以向買方收取斡旋金,而且合約中還註明,如果到時候是因為賣方因素不賣,那麼賣方還是要支付仲介服務費,並賠償買方應有的損失。所幸,該仲介事先並沒有告訴林小姐,她也可以選擇簽署內政部版的「要約書」,就要求林小姐直接簽署仲介公司的合約,所以仲介有疏失在前,林小姐在法律上尚有利基可以保護自己權益。最後在律師的陪同下,林小姐和買方及仲介協商後,達成了不需賠償的共識。
事實上,根據內政部的版本,買方如果想要出價,可以直接填寫「要約書」,由仲介代為出面向賣方提出買賣的意願,根本不需要先繳出5萬或是10萬的「斡旋金」。但我要特別提醒讀者的是,雖然內政部版的要約書並不需要先付款,但如果賣方同意你的出價的話,那麼就表示此要約成立,買方可得依約買下房子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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