討論:無因管理V.S不當得利 | 社區大學終身學習網
![討論:無因管理V.S不當得利](https://i.imgur.com/1IaoGs0.jpg)
2013年12月27日—王澤鑑老師在說明民法第172條之無因管理時,強調本制度之立法精神在於:「惟人之相處,貴乎互助,見義勇為,實為人群共謀社會生活之道。」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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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特五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的第15題,從各方面的討論與資料來判斷,似乎還是莫衷一是。
我們直接看題目:
15 汽車駕駛人甲為避免撞及違規之行人乙,於緊急情況下煞車,自己因而遭受損害。甲就其所受損害,得向乙為如何之主張?
(A)不當得利 (B)債務不履行 (C)無權處分 (D)無因管理。
考選部第一輪公告的正確答案為(D),如上所述,引發了不少爭議。
選項(B)、(C)一開始就會被排除,因為本題所安排的客觀情況中,當事人甲、乙之間一方面欠缺契約關係,另外一方面亦無民法第118條有關物權之處分行為;
因此選(B)、(C)是不可能正確的。
故而,選項(A)、(D)之爭就會即刻形成。
王澤鑑老師在說明民法第172條之無因管理時,強調本制度之立法精神在於:「惟人之相處,貴乎互助,見義勇為,實為人群共謀社會生活之道。」
因此,正當的無因管理,乃受到民法之保護,成為「干涉他人事務乃屬違法」之例外。
民法第172條規定:「未受委任,並無義務,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,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,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。」
依據一般見解,本條前段所規定者,乃適法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;而後段所稱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,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者,乃管理之方式。
其構成要件為:
1.管理事務。
2.管理他人之事務。
3.為他人管理事務。
4.未受委任,並無法律上之義務。
既然要件為如此,那就要將本題之事實涵攝入要件中加以判斷,是否確實屬於無因管理之類型;如果依據出題老師的思維,應該是認為:
1.甲為避免違規之乙受撞擊受傷,而採取緊急煞車之行為,乃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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