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智慧財產局-公開資訊-本局出版品 | 社區大學終身學習網
![經濟部智慧財產局-公開資訊-本局出版品](https://i.imgur.com/1IaoGs0.jpg)
首先,我們可以先來看自己用數位相機拍攝CD或書籍封面的行為,是不是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?CD或書籍封面雖然是為了商品的銷售所製作,但仍然會依其著作的類型,分別屬於美術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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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-禁止改作 3.0 台灣 授權條款[1]授權.
(四)網路篇
11. 如果要在網路上販售CD或書籍,可以用數位相機拍攝封面,提供購買人參考嗎?
如果要在網路拍賣平台把自己合法購買的CD或書籍賣掉,為了使買方更清楚掌握商品的狀況,能否自己用數位相機拍攝CD或書籍的封面,提供買方判斷商品內容或實際保存狀況之用,這樣的行為有涉及著作權法嗎?如果有的話,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嗎?
首先,我們可以先來看自己用數位相機拍攝CD或書籍封面的行為,是不是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?CD或書籍封面雖然是為了商品的銷售所製作,但仍然會依其著作的類型,分別屬於美術著作、攝影著作或是編輯著作,受到著作權法保護。用數位相機拍攝這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封面設計,在著作權法上,應該被評價為一種「重製」行為。因為,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,「重製: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」因此,以攝影的方式,拍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,也是一種「重複製作」,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「重製」行為。至於將拍攝後的照片,刊登在網路拍賣的平台上,則涉及「公開傳輸」的行為,這些行為都涉及著作的利用,且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,所以,必須要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款基準來進行合理使用的判斷。
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:「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,應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,以為判斷之基準:一、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。二、著作之性質。三、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。四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。」以下則就為商品銷售所為的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整個行為綜合討論之:
一、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著作利用行為的目的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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